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阜环发〔2020〕34号

市环境综合执法队,阜、彰两县分局、高新开发分局、局属各科室:

2018年5月1日,我局制定并印发了《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试行以来,各执法单位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裁量,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有效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起到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对《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补充修正,并根据修正裁量基准对处罚金额在限定范围内进行修正,得出最终处罚金额。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

修正方式:按照《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方式及罚款金额的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再乘以修正裁量基准要素(两项要素百分值累计)。

修正裁量基准要素: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

50%

央企或上市公司

50%

大型企业

40%

中型企业

30%

小型企业

20%

个体工商户

10%

2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整改措施及效果

50%

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影响

50%

拒不改正

40%

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30%

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20%

立即改正

10%

立即改正并消除影响

0

 修正后的罚款计算方式:

罚款金额=裁量基准要素的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修正裁量基准要素百分值之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