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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综合执法队,阜、彰两县分局、高新开发分局、局属各科室:
2018年5月1日,我局制定并印发了《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试行以来,各执法单位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裁量,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有效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起到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对《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补充修正,并根据修正裁量基准对处罚金额在限定范围内进行修正,得出最终处罚金额。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
修正方式:按照《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方式及罚款金额的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再乘以修正裁量基准要素(两项要素百分值累计)。
修正裁量基准要素: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
要素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 | |
1 |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 | 50%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50% |
大型企业 | 40% | |||
中型企业 | 30% | |||
小型企业 | 20% | |||
个体工商户 | 10% | |||
2 |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整改措施及效果 | 50% | 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影响 | 50% |
拒不改正 | 40% | |||
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 30% | |||
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 20% | |||
立即改正 | 10% | |||
立即改正并消除影响 | 0 |
修正后的罚款计算方式:
罚款金额=裁量基准要素的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修正裁量基准要素百分值之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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