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减轻处罚事项 清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3-12-18 浏览量:17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工作实际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司法局制定了《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阜新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工作实际情况,对《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进行了补充修订,特制定《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一、认真做好《清单》组织实施工作

《清单》在总结我市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对违法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情形和例外情形规定,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情形18项情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案件承办机构”)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依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案件承办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扶,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规范《清单》适用的程序性规定

(一)规范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案件承办机构经调查发现符合《清单》规定的免予处罚的,由调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予以记录。案件办理过程应当符合《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度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体理由和证据材料。

(三)规范案件执法公示制度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按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

三、强化《清单》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案件承办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加大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清单》的全面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将把《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本《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并定期通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四、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三)存在合理群众信访的。

(四)自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六)两年内曾出现未按照法定期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为的;两年内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予以处罚,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

(七)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或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清单》有关术语的含义

1.“重点排污单位”是指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公布的《阜新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单位。

2.《清单》中的“以下”、“小于”均包含本数。

3.《清单》中验收阶段指正处于自主验收过程中。

(二)其他事项

本《清单》印发实施后,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等上级部门印发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我市同时执行。本《清单》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清单》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本《清单》实施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立改废释”情况和执法实践作动态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发布、备案。

本《清单》由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本《清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同时作废。《清单》印发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清单》的规定。

附件: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x

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减轻清单》”)。

一、概念及减轻额度

《减轻清单》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减轻清单》在总结我市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对违反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情形,明确了减轻行政处罚7项情形。

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的案件,按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程序规定

案件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清单》规定情形的,案件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客观、公正记录,并将相关记录和文书整理归档,确保留痕留迹,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经调查发现符合《减轻清单》规定的减轻情形的,经案件承办机构集体研究讨论,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后,报局党组会集体审议,并书面记录审议结果,随案归档。

三、不适用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三)存在合理群众信访的。

(四)自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两年内曾出现未按照法定期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为的;两年内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予以处罚,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

(六)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或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不予减轻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减轻清单》印发实施后,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等上级部门印发的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在我市同时执行。本《减轻清单》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减轻清单》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本《减轻清单》实施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立改废释”情况和执法实践作动态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发布、备案。

本《减轻清单》由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本《减轻清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立案时间为准)。

附件: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doc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 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印发《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 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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