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浏览量:33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指导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阜新市实际,划定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二、重点区划定依据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包括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
(一)保护类区域
本次保护类区域的确定只涉及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即《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阜政〔2021〕109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彰武县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阜政〔2021〕110号)。
阜新市保护类区域为全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是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是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是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二)管控类区域
将地下水功能价值高、脆弱性高的区域列为管控类区域,其中污染荷载高和污染荷载中等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他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三、重点区划定结果
(一)保护类区域
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类区域面积33.70km²,占全市总面积的0.33%,其中一级保护区0.06km²,二级保护区1.67km²,准保护区31.95km²。
(二)管控类区域
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控类区域面积为1912.49km²,占全市总面积的18.47%,其中一级管控区54.33 km²,占全市总面积的0.50%,二级管控区1858.16 km²,占全市总面积的17.94%。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理要求及依据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结合阜新市实际管理工作需求,对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提出污染管控要求。
解读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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