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02 浏览量: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规范秸秆残茬烧除行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辽宁省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阜新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等法规政策,结合阜新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阜新市行政区域内(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经市政府批准由阜新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划定的限烧区内秸秆残茬有计划烧除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分区管控、科学划定:严格执行禁烧区与限烧区划定成果,分类施策。
2.生态优先、精准管控:在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组织烧除。
3.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县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县、乡、村三级责任体系。
4.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确保防火安全,防止大气污染,构建规范化、精细化的烧除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术语定义
秸秆残茬:指在限烧区内,农作物收获后经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离田净度达到80%以上)仍残留的秸秆,以及因岗地、洼地等特殊地形条件无法实施机械化作业而残留的秸秆。其中,岗地、洼地的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级联合指挥部
市联合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指挥,负责日常决策与指令签发。
具体发布程序如下:
会商决策: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精细化预报,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等部门召开烧除条件会商会议(可采用线上视频、电话或线下形式)。经会商,所有参会部门一致同意具备烧除条件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烧除指令。
指令签发:烧除指令经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常务副指挥)审核后,报请总指挥(或授权常务副指挥)签发。
指令发布:
正式指令:对覆盖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烧除窗口期,以《关于启动第X轮秸秆残茬计划烧除的指令》形式,加盖“阜新市秸秆残茬有计划烧除联合指挥部”或市生态环境局公章,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或传真下发至各县区指挥部。
紧急/临时指令:因天气突变需紧急终止或调整烧除时,通过指令发布专用微信群发布。指令发布后,各县区指挥部负责人及市级成员单位联络员须在15分钟内回复“收到并执行”,未回复者由发布人电话追踪确认,所有确认信息截图存档备查。
指令要素:指令必须包含指令编号、发布依据、烧除时段(精确到小时)、烧除范围、限制条件、签发人。
备案要求:每次指令(含启动与终止)发布后24小时内,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市联合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汇总上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森林防火监管、火灾风险防控、应急队伍调度、突发火灾处置。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林地、草原区域禁烧管控;参与禁烧区划定与动态调整;提供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市林草局:负责指导林缘地带、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区域烧除安全监管与防火隔离指导。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组织离田作业;指导农业生产需求,参与限烧区作业安排。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预报与预警,提供精细化预报产品,参与会商研判,适时联合发布秸秆烧除气象条件等级预报。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力量前置与应急响应。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烧除秩序,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沿线禁烧区划定配合与巡查。
第六条 县级指挥部
各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区域烧除作业计划,组织乡镇落实烧除任务,建立县级联络机制,确保指令畅通。
第七条 乡镇执行组
乡镇政府负责现场组织、防火隔离带开设、应急队伍调配,全程旁站监管,审核批准村级烧除申请,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八条 村(组)网格员
落实定点看守、火情监测、事后清理,防止复燃和违规扩大烧除范围。每个烧除点至少安排1名乡镇干部+1名网格员旁站监管。
第三章 禁烧区与限烧区划定
第九条 禁烧区范围
根据《阜新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以下区域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全年全时段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人口集中地区:
市/县区主城区边界及周边范围(包括阜新县、彰武县、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的主城区);
各乡(镇)政府驻地(本街/中心村)为核心的集中片区。
交通干线两侧:
高铁:京沈客运专线、沈彰通客运专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普通铁路:巴新铁路、新义铁路、大郑铁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高速公路:长深高速(G25)、阜奈高速(G4513)、锦阜高速(G2512)、阜营高速、新鲁高速(G2511)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国道:G101京沈线、G304丹霍线、G505开奈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省道:S204中保线、S205繁荣大街、S304阜锦线支线、S314、S211辽小线、S303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机场周边:
阜新县主城区北侧某部队训练机场、阜新哈朋营子通用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及跑道端外1公里范围内。
生态保护区及公园:
自然保护区:辽宁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辽宁章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辽宁阜新查海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辽宁章古台沙地国家级森林公园、辽宁阜新元宝山森林公园、辽宁阜新千佛山森林公园、辽宁阜新高山台森林公园;
湿地公园:辽宁阜新八道河湿地公园、辽宁阜新那木斯莱湿地公园;
沙漠公园:辽宁四合城国家级沙漠公园;
上述区域及其边缘外延500米范围内。
重要林地:
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彰武县章古台万亩松林、辽宁元宝山省级森林公园、辽宁高山台省级森林公园等重要林地,其他小块林地按本方案划定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限烧区范围
阜新市行政区域内除上述禁烧区以外的所有耕地区域,统一划定为限烧区。
第十一条 动态调整
禁烧区与限烧区划定后,如遇行政区划重大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需强化管控等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动态更新。
第四章 有计划烧除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烧除条件
在限烧区内实施秸秆残茬烧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气象与空气质量组合条件
1.风力大于2级且小于5级,且空气质量为优或良。
(二)有利扩散条件
2.未来24小时有冷空气影响,或未来8小时后有降雨,具备有利大气扩散条件。
(三)强降温条件
3.受强冷空气影响,日降温幅度在5℃以上的当日或次日。
(四)时间限制
每日19:00至次日7:00禁止烧除。
(五)其他要求
秸秆离田净度必须达到80%以上,并经乡镇政府组织现场认定。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防火区内的秸秆焚烧按林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烧除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秸秆禁烧时段,立即终止或禁止烧除作业:
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
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轻度及以上污染;
环境空气质量当日实际监测连续出现三小时中度及以上污染;
当地人民政府已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急管控措施;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时段。
第十四条 计划烧除程序
第一步:烧除计划制定(年度计划)
各县区应按照“精准时间、限定空间、强度可控”的原则,制定属地秸秆限烧区烧除轮次计划(附件1),明确各轮次焚烧地块、面积和预计焚烧总量(原则上每轮次、每乡镇不超过3个村),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阜新市秸秆残茬有计划烧除联合指挥部。
第二步:烧除指令下达(市级研判)
当预报连续3天及以上为优良且气象条件适宜时,市联合指挥部启动指令发布程序。
会商启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气象局、应急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会商,形成会商意见。
指令签发:会商一致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指令,报请市联合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
指令下达:指令通过正式文件或专用微信群等方式,提前1天同时下达至各县区指挥部及市级成员单位。指令中明确本轮烧除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允许烧除的区域范围及注意事项。
未接到指令,严禁擅自烧除。
第三步:烧除地块核定(县级执行)
各县区根据烧除指令和秸秆离田进度,重新核定当前轮次烧除地块信息(附件2),秸秆离田净度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实施烧除。核定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提前1天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四步:烧除作业实施(现场组织)
各县区组织乡镇按核定地块开展烧除作业,烧除结束后24小时内上报《烧除作业实施情况反馈表》(附件2)。未能按计划烧除的地块须在备注中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错峰烧除要求
以村(组)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
相邻地块避免同时烧除,防止集中污染;
鼓励集中连片、规模作业,减少点火频次。
第五章 现场操作与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前期准备
开设宽度≥20米的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扫帚、风力灭火机、铁锹等器材。
对岗地、洼地等特殊地形标注坐标,明确机械无法作业的认定标准。
第十七条 烧除作业规范
采用“逆风带状烧除”法,由专业队伍统一点火,严格控制火线强度和蔓延速度。
烧除时间避开扩散不利时段,优先选择上午或傍晚。
第十八条 全过程监管
每个烧除点至少安排1名乡镇干部+1名网格员旁站监管,有条件的使用无人机或高空视频辅助巡查。
严禁烧除全量秸秆、擅自扩大面积或延长烧除时间。
第六章 风险防控与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立即停止烧除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必须立即终止烧除作业:
空气质量降至轻度污染及以上;
风力超过5级或火险等级升高;
出现火灾隐患或群众投诉集中。
第二十条 应急机制
队伍准备:乡镇组建应急扑火队,消防部门前置力量待命。
器材配备:每个烧除点配齐灭火工具,确保随时可用。
事后清理:烧除结束后彻底清理现场,确保无残留暗火,防止复燃。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巡查制度
日常巡查:乡镇、村组织人员每日巡查。
联合巡查: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关键时段开展督导。
科技巡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高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
禁烧区焚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限烧区违规:未经批准烧除、不满足条件烧除、未接到指令擅自烧除或在禁止时段烧除,按违规焚烧处理,依法予以处罚。
造成火灾: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管失职:对未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审核把关不严、应急处置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社会监督
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违规焚烧行为。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技术保障
秸秆综合利用:农业农村部门加大秸秆还田、离田利用技术推广,从源头减少残茬量。
气象服务:气象部门提供精细化预报,每日发布“秸秆烧除气象条件等级预报”。
监测预警:生态环境部门加密空气质量监测,提前7天预报空气质量形势,每日更新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宣传引导
通过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方式,向农民普及烧除政策、申请流程和安全知识,争取群众理解与配合。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共享
建立“市—县—乡”三级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共享气象条件、空气质量、烧除计划、火险预警等信息,确保指令畅通、响应迅速。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方案由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配套文件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级联合指挥部备案。
附件1
秸秆烧除轮次计划
日期 | 县区 | 乡(镇、场、街) | 村 | 地块名称 | 地块面积(亩) | 计划烧除轮次 | 备注 |
注:应结合秸秆计划离田时间和进度制定烧除轮次,离田计划靠前或已离田的轮次靠前。原则上每轮次、每乡镇不超过3个村。
附件2
秸秆烧除作业报备及实施情况反馈表
县区 | 乡(镇、场、街) | 村 | 地块名称 | 烧除作业报备信息 | 烧除作业实施情况 | 备注 | |||
计划烧除轮次 | 计划烧除面积(亩) | 计划烧除日期 | 实际烧除面积(亩) | 实际烧除日期 | |||||
注:烧除作业地块基本信息及报备信息在每轮次计划烧除作业前核定并报送;烧除作业实施情况相关内容在每轮次烧除作业结束后上报;未能按计划烧除的地块情况请在备注中注明原因。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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