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2 浏览量:14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本)、《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印发全市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全部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下放至市级审批的项目和省生态环境厅明确不得下放至县区级审批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已经赋予市级审批权限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市政府文件执行。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环评审批程序,严格集体审议制度,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深化环评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前介入,主动帮扶,建立绿色通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阜新市生态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4年本)
一、畜牧业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水利
水库:除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外的项目。
灌区工程、河湖整治、地下水开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防洪除涝工程:全部项目。
三、能源和资源开发
火力发电:燃气发电以及单纯利用余气发电的项目。
风电、光伏电站:全部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改建、扩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生物质发电:全部项目。
其他能源发电:陆地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改建项目;矿区修复治理工程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扩建铁矿开采项目;除铁矿开采的矿山采选项目;矿区修复治理工程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新增30万吨/年以下的有色金属矿开采项目和金矿采选项目;矿区修复治理工程项目。
陆地石油开采、陆地天然气开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矿区修复治理工程项目。
四、交通运输和管线运输、仓储
交通运输:全部等级公路、城市道路、铁路、铁路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项目。
管线运输: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油库、汽库: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油库项目;地下油库、地下汽库项目。
五、制造业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除一次炼油项目(沥青装置除外)、新建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以外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全部项目。
医药、农药:全部项目。
化学纤维、橡胶和塑料制品: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非金属矿物制品:除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制造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镁质耐火材料制造(新建工业炉窑的)项目。
钢铁:短流程炼钢项目;钢压延加工项目。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全部项目。
汽车制造:全部项目。
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其他制造;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全部项目。
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饮料制造;纺织;纺织服装、服饰;皮革、毛坯、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家具制造;造纸和纸制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文教、美工、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六、环境和公共设施
热力生产和供应:全部燃煤锅炉项目;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燃气生产和供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除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以外的项目。
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七、核与辐射
射线装置:《射线装置分类》中的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项目。
输变电工程:500千伏以下的项目。
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全部项目。
九、其他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市辖区内,跨区域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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