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6 浏览量:23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本)、《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形成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项目
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汽车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交通运输业、海洋工程、核与辐射以及海水养殖、矿区修复治理、钢压延加工、水库、防洪除涝工程、发电、燃煤锅炉、镁质耐火材料制造(新建工业炉窑的)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市级审批。
三、县、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项目
已经赋予市级审批权限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市政府文件执行。除部级、省级、市级审批的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县、区级审批。
四、其他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阜新市生态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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