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修订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 2026-03-12 浏览量:2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辽环发〔2025〕12号)、《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相关要求,拟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进行调整,制定本修订办法。

二、遵守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三、裁量基准表计算

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

本表调整项为:裁量因子及裁量基标。裁量因子调整为:(1)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小型企业;(2)中型企业;(3)大型企业。裁量基标调整为:(1),-20%;(2),-10%;(3),0%。

总表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情况裁量基准表。

本表新增项为:裁量要素、裁量因子及裁量基标。

裁量要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履行情况。

裁量因子为:(1)不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未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委托鉴定评估协议的;(2)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委托鉴定评估协议的;(3)无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4)已完成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并签订磋商协议的;(5)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

裁量基标为:(1),0%;(2),-5%;(3),-5%;(4),-10%;(5),-15%。

解读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李婉静

解读电话:0418-632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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