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4-10-15 浏览量:68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统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和改善我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我们制定了《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遵照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阜新自然资源局

阜新水利局

阜新农业农村局

202410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科学指导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区范围

阜新市5个市辖区、2个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

二、分区原则

按照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区分级、合理保护、适时调整”的原则将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

(一)保护类区域

参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相关技术文件,结合阜新市实际情况,本次保护类区域的确定只涉及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的保护区范围。

阜新市保护类区域为全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是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是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是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二)管控类区域

参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相关技术文件,结合阜新市实际情况,将地下水功能价值高、脆弱性高的区域列为管控类区域,其中污染荷载高和污染荷载中等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他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三、分区结果

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类区域面积33.70km2占全市总面积的0.33%,其中一级保护区0.06km2,二级保护区1.67 km2,准保护区31.95km2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控类区域面积为1912.49km2,占全市总面积的18.47%,其中一级管控区54.33 km2,占全市总面积的0.50%,二级管控区1858.16 km2,占全市总面积的17.94%。具体见附件。

四、管控要求

(一)保护类区域

一级保护区: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水质未能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水质处理措施,并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水质未能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确保取水口水质稳定达标。

准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准保护区或补给区内监测结果显示未能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制定水质达标方案或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取水口水质稳定达标。

保护类区域其余技术要求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二)管控类区域

1.环境监测

1)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聚集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定期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

2.隐患排查

1)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位于一级管控区的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应在1年内启动污染防渗改造;位于二级管控区的每2-3年至少开展一次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应在1年内启动污染防渗改造。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3.风险管控

1)根据环境监测和隐患排查结果,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2)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3)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的区域,禁止取用地下水,降低对污染区域的扰动,确需排水的,应当处理后达标排放;确需采取抽出处理修复地下水的,应严格做好相关论证和防护措施,杜绝二次污染。

4.环境准入

1)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准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

2)新、改、扩建可能涉及地下水污染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要求执行,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落实防渗漏等措施。

3)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五、相关说明

1.水源保护区依法划定、调整、废止造成保护区范围调整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类区域范围相应调整。

2.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

3.《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作为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的依据,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1: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成果示意图.docx

附件2: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类区域清单.docx

附件3:一级管控区清单.docx

附件4:二级管控区清单.docx

《关于印发<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印发《阜新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 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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