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2-18 浏览量:21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二、主要内容
《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列举了对违法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情形和例外情形规定,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情形18项情形。
《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列举了对违反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情形,明确了减轻行政处罚7项情形。
三、程序规定
案件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以上清单规定情形的,案件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客观、公正记录,并将相关记录和文书整理归档,确保留痕留迹,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解读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孟祥南
解读电话:632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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