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3]44号

日期: 2024-02-22 浏览量:9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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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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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阜新县伊吗图镇福兴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5日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未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直接排入园区雨排,存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2023年12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3]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提交陈述申辩书,经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一致同意重新下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3]44号)。2023年12月28日,再次向你公司送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3]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2023年12月30日提交陈述申辩书,我局不予采纳,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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