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日期: 2021-11-10 浏览量:332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第一批)》组织实施工作

《清单(第一批)》在总结我市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对违法排污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情形和例外情形规定,明确了免予行政处罚情形11项情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清单(第一批)》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清单(第一批)》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各执法单位应依法依程序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各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扶,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规范《清单(第一批)》适用的程序性规定

(一)规范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第一批)》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执法单位经调查发现符合《清单(第一批)》规定的免予处罚的,由调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予以记录。案件办理过程应当符合《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度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

(三)规范案件执法公示制度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

三、强化《清单(第一批)》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执法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加大对《清单(第一批)》实施情况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将把《清单(第一批)》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时督促整改并定期通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四、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三)存在合理群众信访的。

(四)自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六)两年内曾出现未按照法定期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为的;两年内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予以处罚,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

(七)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或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清单(第一批)》有关术语的含义

1、“重点排污单位”是指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公布的《阜新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单位。

2、《清单(第一批)》中的“以下”、“小于”均包含本数。

3、首次违法是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不要求为同一类或同一种环境违法行为)。

4、《清单(第一批)》中验收阶段指正处于自主验收过程中。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印发实施后,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司法厅等上级部门印发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在我市同时执行。本通知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清单(第一批)》。

本《清单(第一批)》由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xlsx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关于印发《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