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日期: 2021-06-30 浏览量:334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提升我市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我局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印发全市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列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已经赋予市级审批权限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市政府文件执行。

二、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有机衔接相关工作,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

三、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管理方法,增强服务理念,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力度不减,全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阜新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即行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

(此件公布发布)

附件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1年本) 

一、能源

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污泥发电项目。

其他能源发电:风力发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电网工程:500千伏以下的项目。

二、原材料

矿山采选:除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钢压延加工: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铁合金冶炼:全部项目。

石化:除新建炼油、扩建一次炼油及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以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化工、原料药、农药: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煤化工:除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新建煤经甲醇制烯烃及煤制对二甲苯(PX)以外的项目。

三、轻工

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印染(涉漂染工序):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皮革鞣制加工: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四、建材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镁质耐火材料制造项目。

五、城建

热力生产和供应:燃煤锅炉项目。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项目。

工业废水处理: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项目。

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全部项目。

七、核与辐射

电磁辐射设施及相关项目:除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八、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不含)鼓励类项目。

九、其他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除省厅审批之外的涉及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的项目。

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

市辖区内,跨区域的项目。 

 

 

 

 

 
图解—关于印发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1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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