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新县环罚字〔2024〕39号

日期: 2025-03-07 浏览量:7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事人名称:阜新华强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103E4N7R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旧庙镇代海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3#、4#炉窑以及破碎生产工序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3#窑炉及破碎车间存在生产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我局于202521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表1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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