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2-27 浏览量:10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辽环发〔2025〕12号)、《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相关要求,拟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进行调整,现将拟调整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2月26日至3月3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李婉静 电话:6325132
邮箱:fxhbfz@163.com
附件:关于修订《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
关于修订《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辽环发〔2025〕12号)、《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相关要求,现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进行调整,调整如下。
裁量要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基标 |
经济承受度 | 自然人、个体工商业户 | -20% |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 | -20% | |
中型企业 | -10% |
备注:经济承受度可结合实际,在处罚时进行调整,幅度在-20%至0%之间。“企业规模”的标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进行认定,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认定。
裁量要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基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履行情况 | 不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未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委托鉴定评估协议的 | 0% |
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委托鉴定评估协议的 | -5% | |
无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 -5% | |
已完成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并签订磋商协议的 | -10% | |
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 | -15% |
备注:
1.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参与生态环境赔偿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协议的,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适用于本裁量基准。在作出处罚决定书之后,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不再适用本裁量基准。
2.无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的判定依据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显著轻微”情形认定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认定。
3.已完成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但磋商不成的,按照-5%执行。
4.无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如果为“赔偿义务人已履行赔偿义务的”,按照-15%执行。
原《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其他裁量标准不变,调整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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