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修订《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6-02-27 浏览量:10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辽环发〔2025〕12号)、《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进行调整,现将拟调整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62月26日至33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李婉静        话:6325132

箱:fxhbfz@163.com

 

附件:关于修订《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

关于修订《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辽环发〔2025〕12号)、《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相关要求,现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进行调整,调整如下。

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

裁量要素

裁量因子

裁量基标

经济承受度

自然人、个体工商业户

-20%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

-20%

中型企业

-10%

备注:经济承受度可结合实际,在处罚时进行调整,幅度在-20%至0%之间。“企业规模”的标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进行认定,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认定。

总表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情况裁量基准表

裁量要素

裁量因子

裁量基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履行情况

不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未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委托鉴定评估协议的

0%

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委托鉴定评估协议的

-5%

无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5%

已完成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并签订磋商协议的

-10%

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

-15%

备注:

1.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参与生态环境赔偿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协议的,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适用于本裁量基准。在作出处罚决定书之后,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不再适用本裁量基准。

2.无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的判定依据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显著轻微”情形认定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认定。

3.已完成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但磋商不成的,按照-5%执行。

4.无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如果为“赔偿义务人已履行赔偿义务的”,按照-15%执行。

原《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其他裁量标准不变,调整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