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新县环罚字〔2024〕35号

日期: 2025-03-07 浏览量:5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事人名称:阜新华强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103E4N7R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旧庙镇代海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在生产期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虚假标记或者谎报自动监测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521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表1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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