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4〕026号

日期: 2025-01-16 浏览量:11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彰武县平安镇吴文举肉羊屠宰场

法定代表人:王东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318929821F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平安镇红旗村连家组5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0月29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接到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移交未提交2024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企业清单的函,经进一步核实,我局工作人员于10月30日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并对此信息进行进一步确认,(单位)排污许可证第三季度执行报告未在2024年10月15日前完成填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移交未提交2024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企业清单的函》、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等有效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字20240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有关规定,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137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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