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关于2025年12月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日期: 2025-12-02 浏览量:7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2025122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文件

1

阜新浩城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路176号

阜新浩城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辽宁绿创环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路176号,租赁沈阳吴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现有厂房(租赁协议见附件3),总占地面积6719平方米,整体建筑为砖混结构,包括实验楼、会议厅、办公楼、危化品库、试剂库、员工休息室、办公楼及危险废物贮存点等。本项目的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环境相关监测分析服务。包括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生活饮用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污泥、固体废物、生物、公共场所、煤质、海水、噪声、土壤共十一大类,1491项检测项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

(1)废气

项目废气均为实验废气。

理化室1和理化室2安装通风橱,原子吸收原子色谱室内安装集气罩。理化室1、理化室2、原子吸收原子色谱室产生的废气(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氟化物和氨气)经收集后通过干式酸雾净化装置(TA001)和过滤棉+二级活性炭(TA002)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半挥发物前处理室内安装通风橱,质谱室、气相色谱室和分光室安装集气罩。半挥发物前处理室、质谱室、气相色谱室和分光室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甲苯和苯经收集后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油类实验室内安装集气罩,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收集后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经环评预测,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苯、甲苯、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及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浓度限值要求;实验室外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微生物室产生的含菌废气(含病原微生物气溶胶)经“生物安全柜收集+HEPA高效过滤+紫外线杀菌”措施后楼内无组织排放,含菌废气经处理后病原微生物可被彻底去除,对环境影响较小,不做定量分析;土壤预处理产生的颗粒物,位于独立空间内,自然沉降,飘逸至实验室外环境的颗粒物极少,可忽略不计。

综上所述,废气防治措施技术可行。

(2)废水

本项目产生废水为实验废液、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剩余水样、纯水制备废水、实验室加热控温废水、地面清洁产生废水和生活污水。实验废液、实验器皿前两次清洗废水和具有危险特性的剩余水样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实验器皿后两次清洗废水和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剩余水样,经酸碱中和处理后,再与纯水制备废水、实验室加热控温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及生活污水一同排入租赁办公楼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535.498t/a)经市政管网排入阜新市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放。废水防治措施技术可行。

(3)固废

本项目产生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6.9839t/a)、一般固体废物(0.115t/a)和生活垃圾(3.78t/a)。其中危险废物包括实验废液、实验器皿前两次清洗废水、具有危险特性的剩余水样、沾染有毒、感染性危险物质的废弃包装物、具有危险特性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废试剂及药品、废消毒灯管、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SDG吸附剂及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一般固体废物包括未沾染药品试剂的废包装物、未沾染实验试剂的废实验器皿及纯水制备产生废滤芯。

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未沾染药品试剂的废包装物和废实验器皿外售综合利用,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滤芯更换后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通过设置垃圾桶收集,定期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暂存、转运与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相关要求执行。

项目危废贮存点面积为7m2,最大贮存能力为2.5t。现有项目实时最大贮存量为1.79t。因此,现有危废暂存间可满足本项目需求,固废措施技术可行。

(4)噪声

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为台式低速离心机、电热鼓风干燥箱及无油空气压缩机等设备。通过优选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等措施,经环评预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二、公示期限:2025122日-2025128日(5个工作日)

三、联系电话:0418-6583703

、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173号(804办公室)

邮编:123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若有相关支持性文件,请在本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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