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5-31 浏览量:14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彰武******有限公司****分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0日通过调取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发现彰武******有限公司****分公司二氧化硫浓度值超过标准限值,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彰武******有限公司****分公司开展执法监测。2023年12月25日依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是93mg/L、147mg/L,超出50mg/L的排放标准,分别超出0.86倍、1.94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32万元。
(三)案件启示
通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发现违法行为,实现“非现场执法”模式作为取证固证手段的重要一环,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真正提升环保执法效能,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充分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二、辽宁*******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0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辽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臭洗涤塔未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臭洗涤塔未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4年2月7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薄弱,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企业应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严格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设施治污效果,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企业要转变经营理念和思维模式,守法经营,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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