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

日期: 2024-04-01 浏览量:9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一、辽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9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到辽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年产20万吨调和油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但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发布是我市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发挥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主动守法,为市场主体特别是初创企业提供及时纠错的机会,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温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阜新睿****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6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执法人员到阜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备案。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调阅在线监控数据是了解企业污染物排放实时情况的重要手段,只有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才能为开展非现场精准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效能。重点排污单位应按时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及备案工作,并自觉履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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