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7-03 浏览量:48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以下单位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 排污单位名称 | 被注销排污许可证编号 | 注销时间 | 注销原因 |
1 |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91210900730802320F001Z | 2024年7月3日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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