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25 浏览量:29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近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创新六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监管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共同解决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全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情况,每季度末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对依法受理、办理的涉及公益诉讼的环境行政执法案件,每季度末向同级环境部门通报。
调查取证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调阅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卷宗,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主动配合。
行政执法监督告知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案件专业咨询协助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查阅、证据收集固定、数据分析定性方面需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业咨询协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专业咨询意见。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报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向检察机关进行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检察机关配合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办法》的实施,有效破解了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诸多困难和问题,为切实维护环境公益,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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