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5-10 浏览量:242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两县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两县林业和草原局、新邱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环办执法〔2022〕28号)及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辽环发〔2023〕40号)有关工作要求,为制止和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供制度保障,切实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工作体系,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环办执法〔2022〕28号)及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辽环发〔2023〕40号)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建立配合紧密、分工明晰、责任明确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为制止和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供制度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推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筑牢我市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以下称《执法事项目录》)内的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自然资源部门(包含林业草原部门)负责认定自然保护地内案发地块用地的合法合规性和土地类别性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提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文件。对涉及违反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两部门可结合部门机构职能,依照法律适 用原则合理运用《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内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信息共享和双向咨询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同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建立市、县(区)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对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自然保护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建立案件线索库,定期通报自然保护地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做到案件信息互通共享。建立案件双向咨询制度,针对涉及移交执法事项的重大案件、重点问题,共同分析和研究解决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自由裁量、专业技术等问题。
(二)建立案件线索同级移交制度
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含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在日常执法监管、受理投诉举报等过程中发现属于《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相关执法事项违法案件线索的,及时移交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案件线索材料,并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退回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生态环境部门对执法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自然资源管理问题线索,应及时书面移交至同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应当依法受理案件线索材料,并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退回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案件移交应采取书面移交方式(线索移交书见附件1),重大或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通报,5个工作日内补齐书面移交材料,并在职责范围内完善相关证据移交。案件受理部门要对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同级案件移交部门,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保护地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计划,与同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全覆盖自然保护地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整改销号制度,对执法行动中发现自然保护地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联合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切实督促问题整改。发现污染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报请当地政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实际,按照职责做好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思路,组织联合会商、联合办案,协调解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担任副组长,市、县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草原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设联合执法负责人和联络员各一名。
(二)注重典型案例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办案引领,强化案例意识。规范开展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在实践中培育典型案例。强化提炼总结,分析办案过程中的难点、重点,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典型案例。
(三)强化社会监督
高度重视媒体曝光、公众举报、社会组织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依法解决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完善专人办理、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鼓励媒体和群众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本文有删减)
附件:
主办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科技大街99号 邮编:123000 Email:fxhbj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84号 辽ICP备2021000648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13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325101 网站举报邮箱:fxhbj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