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10 浏览量:79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海州分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6月10日-2025年6月16日
联系电话:0418-632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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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66号
邮编:123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辽宁晟一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4亿支一次性无菌注、输液器项目 |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经济开发区煤城西路39号 | 辽宁晟一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阜新慧泽节能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辽宁晟一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经济开发区煤城西路39号,拟建设年产4亿支一次性无菌注、输液器项目。行业类别为C3584医疗、外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环保投资22万元。 | 一、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 1.废气:施工期间废气主要来自施工扬尘和机械设备尾气及运输车辆尾气。 2.废水: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 3.噪声:施工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种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设备安装时产生的噪声。 4.固废: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拆除设备。 二、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 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注塑挤吹废气及印刷产生的废气、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喷淋塔废水和生活污水。 3.噪声:本项目的噪声源主要为各生产设备噪声。 4.固废:本项目固废为废边角料,沉降粉尘、废包装、废网印版、废滤芯、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废活性炭吸附棉片、废水性油墨桶、废胶包装桶。 三、执行的主要环境标准 1.废气执行标准 施工期扬尘执行《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浓度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有组织废气:项目PE、ABS、PP注塑过程中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PVC注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及印刷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本项目注塑吹塑机挤出工序、组装工序、印刷工序及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车间正压收集后经车间净化系统净化(活性炭吸附棉片)处理,排放的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根据从严执行原则,上述标准中同种污染物指标从严取值。无组织废气:项目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及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丙烯腈及氯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废水执行标准 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废水经厂区管网排放至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厂,最终排入细河。厂区污水总排口废水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其中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 3.噪声执行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本项目运行期厂区北、南、西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东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3.固体废物执行标准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三防”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减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废气:采取设置围挡、加盖苫布、洒水抑尘等措施后减少施工期对大气环境影响。 2.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施工废水排入沉淀池,用于厂区内洒水抑尘。 3.噪声:施工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种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设备安装时产生的噪声,合理安排建设时间且建设项目夜间不施工。 4.固废:建筑垃圾分别收集堆放于指定地点,将能回收的废材料回收综合利用,剩余废物运往市政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二)运营期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废气:注塑挤吹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苯乙烯、乙苯、丙烯腈、甲苯,印刷工序及组装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车间正压收集后(收集效率80%)经车间净化系统净化(活性炭吸附棉片)处理,排放的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效率75%)。 本项目生产工序均位于密闭正压厂房中,项目注塑挤吹工序、组装工序及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未能收集的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甲苯、苯乙烯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丙烯腈及氯乙烯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有生产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区内污水管网一同排入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噪声:在选择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房隔声,加设减振垫等设施以达到降噪效果。 4.固废:本项目废边角料综合利用,沉降粉尘、废包装、废网印版外售综合利用,废滤芯厂家回收,生活垃圾收集至垃圾桶,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活性炭、废活性炭吸附棉片、废水性油墨桶、废胶包装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若有相关支持性文件,请在本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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