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 [ 2024 ] 601号

日期: 2024-04-23 浏览量:11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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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化杰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3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1日,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第二履约周期配额企业依法查处的通知》文件,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未在2023年12月31日前足额清缴第二履约周期配额。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有效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24319下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第二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该行为涉嫌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予以处罚。

二、1.该公司在2019年10月份与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托管协议,并自2022年4月份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企业自诉经济状况极其困难,职工工资都无法保障按时发放,因此不能按时完成清缴履约工作。2、该公司自2022年4月份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对环境未造成污染。3.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4.该公司为中型企业。

三、由于《阜新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没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裁量依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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