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6年11月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日期: 2016-11-04 浏览量:371 文字大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2016年11月4日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文件
1
金凯(辽宁)化工有限公司废物焚烧装置项目
阜新氟产业开发区
金凯(辽宁)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
项目拟建于阜新氟产业开发区,具体位于阜新金凯(辽宁)化工有限公司厂区东北侧,焚烧装置主炉区占地240平方米。工程内容为建设废物焚烧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处理企业自身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液、高盐废水、固体废物及污泥等。设计废液处理能力为70吨/日,固体废物及污泥处理能力15吨/日。年运行时间为8000小时。项目总投资1542万元,环保投资1040万元。
(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落实施工期的扬尘、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项目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生产工艺废水进入焚烧炉处理,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要求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与建设项目排水系统, 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对本项目区初期雨水进行收集,排入厂内污水站处理。
2、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废水收集池,收集事故状态下的废水。废水收集、存储、处置系统必须有防腐防渗技术保证措施,并能保证与厂区排水系统的有效对接。严禁废水超标排放和私设暗管外排。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危险废物焚烧炉设计要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选用国内外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及适应性强的焚烧设备和烟气净化装置,严格控制焚烧生产工艺及运行参数,加强焚烧炉燃烧及烟气处理装置的运行管理,确保燃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最小化,焚烧炉烟气排放和烟囱高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限值要求。
2、做好厂区危险废物的鉴别、分类工作,严格控制进入焚烧炉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浓度,禁止含PCDDs/PCDFs物质、含氟较高和含氯大于5%的危险废物入炉。
3、严格控制焚烧系统运行条件,及时检查储罐、原料输送、尾气处理、炉渣和飞灰处理等过程封闭情况,确保整个系统始终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
4、焚烧炉助燃剂采用天然气,烟气加热除湿采用焚烧炉余热锅炉,不得建设燃煤设施进行供热。落实以新代老措施,在开发区实施集中供热后,拆除厂区现有燃煤锅炉。
 (四)严格防控地下水污染。结合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焚烧炉主炉区、固体废物储存区、固体废物上料区、高盐废水和废液罐区、吸收水池等环境风险区域必须严格落实防腐、防渗措施。在项目区域设置地下水监视井,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定期进行地下水质监测。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界定项目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办理转移手续,做好危险废物入出库记录,填写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安全转移。避免危险废物储存、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
2、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管理。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处理。
(六)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总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对高噪声源设施采取基础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环境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事故三级防控体系,配备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应急预案需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七、优化生产工艺控制,降低水耗及能耗,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废物排放量,确保项目满足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要求。
2015年12月23日在<<阜新日报>>第一次公示;2016年3月2日在<<阜新日报>>第二次公示,两次均没有收到反对意见。厂址周边居民65份,企事业团体17份,调查结果显示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二、公示期限:2016年11月4日-2016年11月10日(5个工作日)
    三、联系电话:0418-6618537(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四、传真:0418-6618590
五、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邮 编:123000
六、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若有相关支持性文件,请在本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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