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01 浏览量:59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分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入河排污口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2025年8月1日对1个入河排污口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决定予以公告,公示期为2025年8月1日-2025年8月11日(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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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23003
序号 | 公告名称 | 公告文号 | 决定日期 |
1 | 关于同意设置阜新市太平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2025-8-1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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