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9-24 浏览量:10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某水务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3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通过调取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发现某水务有限公司排水氨氮浓度值超过标准限值,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开展执法监测。根据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月4日至2月5日,24小时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为11.097mg/L,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氨氮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为8mg/L,该公司排水氨氮浓度超出排放标准限值的0.387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经裁量,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自动监测系统平台作为实时动态监控的有效技术手段,为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提供依据,对提高环境监测的效率,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积极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排查故障隐患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对运维设备的巡检维护力度,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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