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日期: 2024-11-06 浏览量:9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一、阜新县平安地镇加工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执法人员与阜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联合调查及场勘察发现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养殖场院内有从事染料加工作业痕迹车间内有染料产设备和一个液收集坑,坑内及周边积存红色废液无防渗。车向东侧有1液收集内有蓝色废液,南侧大地地面有废液排放痕迹

经调查,确定染料加工作业系张某某所为,废液均为染料加工过程中离心工序产生并排放的废液。经第三方检测有限公司对废液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强酸。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淘汰的强酸性废液属于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349-34。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张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执法人员与阜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联合检查,发现阜新县村民张家房内有3个桶正在进行玛瑙染色院内大门口附近有一个塑料桶,桶内是玛瑙着色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液2024年5月26日张用抽水罐车将约600斤清洗废液排放至村北大坑内,坑内无防渗2024年5月28日现场检查时,该大坑内存留有液体,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门口附近塑料桶内液体六价铬浓度为 1.42x104mg/L、北山大坑内的不明液体六价铬浓度为248mg/L,分别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六价铬标准值0.5mg/L的28400倍、496倍。此行为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铬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张某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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