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06 浏览量:11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于X
负责人:于X
身份证件号码:21092119XXXXXX3820
地址/住址: 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扎兰营子镇二等皋村上二等皋4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老鹰窝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羊舍及围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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