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份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

日期: 2023-12-28 浏览量:8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一、**等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高新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阜新****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发现疑似倾倒电瓶废液的违法犯罪行为,高新区公安局联合我分局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初步掌握部分违法犯罪线索。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建议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高新区公安局于2023年7月5日开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严格加强对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对企业台账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政府相关部门应向群众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发现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及时检举,杜绝企业侥幸心理。

二、阜新市海州区**洗浴中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3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到阜新市海州区**洗浴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经营的浴池(使用燃煤锅炉)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但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推行免予行政处罚制度对于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一是不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避免企业因轻微违法被列入失信名单,保护了企业的信誉,推动企业知法守法,助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温度。二是助力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帮助企业及时纠错,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有助于激发企业活力,增强企业信心,对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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