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

日期: 2023-11-30 浏览量:9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一、****金属材料(彰武)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7日接到12345平台投诉转办件,3月29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到****金属材料(彰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该单位浇注工序活性炭吸附环保设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如实记录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浇注工序活性炭吸附环保设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如实记录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条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1万元。

(三)案件启示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因此,应确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全过程、各环节。

二、李**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5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执法人员到李**租赁的阜蒙县蜘蛛山镇石头营子村清合源纯粮酒坊北侧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在库房贮存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在库房贮存危险废物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同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2年12月31日对李**处以行政罚款10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命健康,性质恶劣。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更高、对违法行为处罚更严、对有关责任的界定更为明确。本案是目前我局对个人从事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金额最大的案件,体现我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三、阜新****有限公司加油加气站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1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到阜新****有限公司加油加气站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存在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但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规范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是排污单位高水平环境管理的体现,也是排污单位应当落实的排污责任和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做好相关记录。我局将加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宣传,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各相关排污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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