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2]第02号

日期: 2022-04-26 浏览量:25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阜新力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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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赵大把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4日,我局监察人员检查发现,阜新力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阜新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规定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单元(混合采样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我局于2022年 3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11日《阜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2]02号)及2022年3月11日《送达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参考《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对你(单位)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 按规定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单元(混合采样器)并完成调试验收工作;

2.罚款20,00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 ,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蒙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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