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6 浏览量:40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3月26日-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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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123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阜新博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 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阿哈来村 | 阜新博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绿管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新建危废库1座,占地面积12m2,建筑面积为12m2,用于分区暂存电站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废铅蓄电池、废电路板、废活性炭(有机废气治理过程产生)。总投资13万元,环保投资13万元。
|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消化与选粉废气、搅拌与研磨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罐车装车废气和仓顶呼吸废气。消化废气经除雾器处理后,与选粉废气一同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9%)后,由一根2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搅拌废气、研磨废气一同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9%)后,由一根2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罐车装车采用输送管道进行密闭输送,装入密闭罐车进行外售。原料仓、成品仓呼吸产生的粉尘经料仓顶部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净化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应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表1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厂房外应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表A.1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厂界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防控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结合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阜新兴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有旱厕,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不外排。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有效减震、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布袋、废机油和废油桶。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布袋更换时厂家回收,不在厂区暂存;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确保危险废物暂存、转运、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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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若有相关支持性文件,请在本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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