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3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日期: 2025-03-19 浏览量:45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5319日-2025325

联系电话:0418-6618590

 真:0418-6618537

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阜新市政务服务中心

 编:123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阜新市飞翔皮革制品有限公司18万张皮革技术改造项目

清河门区

阜新市飞翔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辽宁天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阜新市清河门区辽宁阜新皮革产业开发区,阜新市飞翔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本项目新增18万张皮革鞣制,生产工艺中前处理工艺以及整理工艺均依托厂区现有一车间、二车间,在新建三车间及涂饰车间内布置新增铬糅、染色及涂饰工序。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45万元。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与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废气加盖收集后经过碱喷淋处理再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间密闭设置,产生的废气收集后依托现有碱喷淋处理再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磨革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通过15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涂饰喷浆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碱喷淋处理再通过15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确保满足《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厂界浓度确保满足《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中的含铬废水经“碱沉淀+过滤”处理后确保满足《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标准;与其他工艺废水一起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至皮革产业开发区第一污水处理厂,确保满足皮革产业开发区第一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生活污水排污管网排至清河门区津源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结合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严格防控地下水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优化布局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置处理,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本项目产生的油渣与油脂、废毛、碎皮、废皮革、综合废水污泥及废包装材料为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相关处置单位处理。废布袋、布袋收集粉尘、含铬废边角料、含铬废水污泥、含铬废包装为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管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建设满足要求的危废贮存设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办理转移手续,做好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填写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安全转移。避免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

(六)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你单位须按照国家污染源管理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标识。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监测。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陈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两次网站公式,两次报纸公示,一张贴公告,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若有相关支持性文件,请在本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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