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4〕15号

日期: 2024-09-24 浏览量:4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群力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友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051782057T

地址:阜蒙县东梁镇吐呼噜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6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822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2024年823日提交陈述申辩书;我局不予采纳,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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