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9-12 浏览量:5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姓名:韩XX
身份证件号码:15043019XXXXXX4231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铁西路142号丹霍路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13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跃铼木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你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字〔2024〕01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8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8月24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阜彰环听通字〔2024〕02号),通知你(单位)召开听证会。于2024年8月28日举行听证会,对你听证会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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