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12 浏览量:15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干沟子生猪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志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1019KJ1L
地址:阜蒙县伊吗图镇干沟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7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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