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阜蒙环责停罚字[2023]2号

日期: 2023-12-15 浏览量:1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萬实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5841751534

法定代表人:陈赠君

址:阜蒙县务欢池镇大营子村

我局于20235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备案。我局下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完成后,停产整治决定方可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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