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3]005号

日期: 2023-11-02 浏览量:2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彰武亿诺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6866161833

地址:彰武县冯家镇丹阳路1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8日接到彰武县冯家镇人民政府关于冯家镇亿诺木业排放问题的函,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8月9日,2023年8月18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锅炉除尘器)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3101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3]00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