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0-30 浏览量:8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辽宁*******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对辽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部分企业由于环境保护意识欠缺和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等问题,危险废物不按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具有高度危险性,历来是环保监管的重点。该案不仅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让企业为环境污染行为付出经济上的损失,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显示了生态环境部门违法必究的决心,消除了企业环境违法的侥幸心理,同时也提醒企业和公众要重视危险废物处理问题,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二、阜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7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执法人员到阜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同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2年4月6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仅有利于企业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也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在线监管。相关企业应当引以为戒,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定。
三、彰武县****专业合作社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彰武县****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专业合作社牛粪便随意堆放。
(二)查处情况
该专业合作社牛粪便随意堆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3.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专业合作社牛粪便随意堆放的违法行为反映出该业主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缺乏相应了解。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讲解后,该业主认识到错误,及时停止排放超标污染物,阻止了环境影响进一步扩大。同时,执法人员通过法条讲解和以案释法等形式,向该业主进行普法宣传,提高了其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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