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

日期: 2023-09-28 浏览量:7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一、阜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对阜新*****有限责任公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2万元。

(三)案件启示

通过本案的处理,可以发现部分企业对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理解不透彻,未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自行监测方案,故导致监测频次的缺失。我局在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后,该单位了解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并按照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具有积极意义。

二、彰武****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彰武****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仅于2021年8月进行过一处次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九条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2年9月6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2万元。

(三)案件启示

企业是否依法按规领证和落实条例要求,关系到深入治污攻坚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成效。相关企业务必引以为戒,在熟悉掌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从被动接受监管变为主动自我管理,从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多方面夯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我局将继续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的监管,全面检查排污单位的监测方案制定是否符合要求,监测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执行,是否及时对监测方案和监测数据信息进行公开等内容。

三、阜新****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6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阜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阜新****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1200元。

(三)案件启示

通过此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而且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主动适应环保新常态,以“铁腕治污”的决心,督促企业提高生态环境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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