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01 浏览量:4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鲸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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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娇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在城市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29号令)第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锅炉(详见《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2月9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2.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
对就地查封的实施、设备,你(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由你(单位)承担,你(单位)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单位)可以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负责核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2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作出解除或者维持查封(扣押)决定。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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