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4-04 浏览量:4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武县盛利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922MA107ERQXH
地址:彰武县后新秋镇胜利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钟孚
2023年3月16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接到彰武县后新秋镇派出所的移交线索,一名司机用罐车拉运养殖粪水,倾倒在彰武县后新秋镇巨龙湖环湖路西段与耕地间的边沟里。我局派出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彰武县盛利养殖场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29号令)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车辆(详见《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2.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后新秋镇派出所。
对扣押的实施、设备,你(单位)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扣押)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单位)可以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负责核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2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作出解除或者维持查封(扣押)决定。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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