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3-03-02 浏览量:41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分局、局属各科室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和《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阜政办发〔202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

2023228

阜新市生态环境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公布、清理等,适用本办法。规范性文件均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做到应审必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决定、公告、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以使用规范、办法、意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局法定职责权限,符合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等规定,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等改革措施的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行政征收;

(六)行政检查;

(七)证明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局党组会议审议,并经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发布。

第七条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核稿、编号等工作。执法监督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发布等工作。

第八条 起草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对该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可以商执法监督科确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对拟设立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政策社会风险评估的,应当开展社会风险评估。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涉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部门联合发布的方式制定。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就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充分协商。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各方意见,吸收采纳合理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在起草说明中对各方重要、有争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把关,并在提请审议前移送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移送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的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未经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直接报机关党委办公室印发的,机关党委办公室可以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移送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六条 执法监督科应当对起草部门移送材料的完备性、 规范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对起草部门移送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执法监督科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审核: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分配的内容;

(七)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衔接、相协调;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除特殊情况外,执法监督科应当在5至10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执法监督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应当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对执法监督科提出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提请审议。审议时, 起草部门应当就起草情况、合法性审核及修改情况等进行说明。对于未采纳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说明理由。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请领导签批同意后发布。审议未通过,或者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重新征求意见。

二十 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对立法机关、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执法监督科牵头组织开展;其他日常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提供与清理相关的文件目录。

二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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