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4-19 浏览量:3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全市各排污单位: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21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还是排污行为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的载体;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为促进全市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局依据《条例》规定,对全市排污单位提醒如下:
一、已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排污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排污单位请及时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请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未按照要求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即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五、依法实施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如实登记。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排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美丽阜新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请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条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定竭诚为你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优质政务服务。
2022年4月19日
附件:阜新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电话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0418-6618590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 | 0418-6360797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 | 0418-7723228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海州区分局 | 0418-6325195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细河区分局 | 0418-6653671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区分局 | 0418-6325669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新邱区分局 | 0418-2714008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门区分局 | 0418-6011331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 0418-6583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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