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7-07 浏览量:88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季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市环境综合执法队,阜、彰两县环保局、高新开发分局、局属各科室: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经局党组会同意,我局制定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附: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附: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高新开发生态环境分局和阜、彰两县生态环境分局为案件办理单位,负责组织处罚案件的办理。包括具体承担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组织听证、下达处罚决定、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组卷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案件办理人员按照立案条件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填写统一编号的《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并提出调查取证和案件办理的建议。
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案件办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持有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证代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可以视具体案情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收集照片、录相、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
视具体案情,案件办理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暂扣等措施,并可以组织取样、监测。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在立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调查完毕,案件办理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和调查取证经过、法律依据、初步处理建议,并附上证据材料(如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证代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照片、视听资料等)。
案件办理单位应对案件审查进行合议,并做好记录。
案件办理人员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按程序报请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批。案件办理单位负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
第七条 案件办理单位将案卷按程序报至市局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审核通过后,案件办理单位向市局机关党委(人事科)建议提请市局党组会审议。
第八条 市局党组会审议程序
(一)案件办理单位提前准备案件相关材料及简要报告。
(二)案件办理单位简要汇报案件具体案情、合议意见,执法监督科汇报合法性审查情况。
(三)各参会人员围绕焦点问题、分歧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审议意见(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记录),记入党组会会议纪要,装订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第九条 党组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当事人意见等问题进行全面审议:
(一)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撤销立案;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程序合法、法律适用依据准确的,案件办理单位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案件办理单位和市局按程序签发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
第十条 案件承办单位按法定时限,向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进行催告,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环发〔2020〕18号关于印发<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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