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核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及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完善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使得《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更加全面,为解决比较突出的水污染和水生态恶化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
建立河长制,强化了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河长制被写入法律,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被纳入考核中,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解决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有利于解决以往各部门无法形成合力的难题,有利于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的责任,有利于保障国家水环境的安全。
二、增加了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饮用水安全管理的内容, 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规定要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要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
三、
加强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好农村生态
环境。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所占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四、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违法排污
最高可
罚款
100
万元
。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法排污,最高可罚款100万,大大加强处罚力度,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难题。
五、完善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明确无证排污将被处以罚款。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所获取的排污许可证上要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内容。”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完善的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更有利于对排污行为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