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6〕603号

日期: 2026-07-14 浏览量:6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辽宁卓睿达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思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5U60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22-18号1-18-1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依据省厅《关于交办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的通知》要求,我局针对交办线索中涉及的自动监测设备异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在运维过程中,存在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主要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一条:“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应当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对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2026〕第6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款“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五)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未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或者隐瞒、不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予以处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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