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5〕009号

日期: 2026-05-08 浏览量: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彰武县安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子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K84P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彰武镇建华村王家组19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省厅、市局推送信息,2025年10月13日、2025年10月29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安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有效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月24日你(单位)要求在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市本级召开听证会,2月26日我局通过听证审批,同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月10日在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听证会。你(单位)申辩称:三台涉案车辆,两台车辆属于符合环保检测文件执行标准,一台车辆属于因车主报错车辆信息,导致检验方法错误,但及时对车辆召回检测更正报告,并无主观意识造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并具备免除、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请求免除或减轻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7日,我局通过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决定对你(单位)处行政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行政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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