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06 浏览量:2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7日,阜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对某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责令改正后,鉴于该养殖户积极整改,及时清理现场并封堵排污口,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处以行政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是带电的高压线!必须绷紧法治之弦,做到全流程守法合规经营。若敢以身试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让违法排污行为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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